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,日前,我省出台《青海省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》,运用绩效考核方式落实奖惩措施,传导工作压力,进一步加大我省各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督导落实力度。
《办法》从考核内容、考核组织、考核评价、结果运用、工作要求等六个方面对我省如何加大就业创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,坚持全面考核、突出重点、实事求是、程序规范、公开透明的考核原则,重点考核各市州落实就业创业工作成效,其中包括就业任务完成、创业工作开展、政策措施执行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、改革创新等5部分指标项目。
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采取自下而上、逐级检查的方式进行。具体包括各地自查、省级抽查、数据比对、情况公示等四个环节。考核评价共有业务任务完成、创业工作开展、政策措施执行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、改革创新5项考核内容,合计按百分制评分,5项考核分别按照30%、16%、25%、25%、4%设定权重比例。
考核等次以各市州考核评估得分,按四个等次核定综合考核等次,95分以上(含95分)为优秀等次,80-94分(含80分)为良好等次,71-79分(含71分)为合格等次, 7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。考核结果由省就业(农民工)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就业(农民工)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。
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,在安排下一年度就业资金时,按照上年度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的2%予以奖励。考核不合格的地区,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。同时,在安排下一年度就业资金时,按照上年度本地区省级补助资金的3%予以扣减。扣减的资金由当地财政补齐,不得从结余就业资金中划拨,保证工作正常开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