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:最迟晚8∶30下课 建立负面清单

来源:三湘都市报    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08-23 15:23:31     

《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出炉,为校外培训机构再上“紧箍咒”

校外培训机构最迟晚8∶30下课

学生学业负担重不少是源自“校外补习、课外加餐”。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《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再上“紧箍咒”,同时进一步强化校外辅导专项整治工作。

培训时间有了限定

《意见》规定,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,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。机构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,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。同时,从事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,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。

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、咨询、文化传播等名义,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,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:30,不得留作业,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、竞赛及进行排名。开展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及物理、化学、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、班次、招生对象、进度、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;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,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。

为规范收费管理,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。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。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,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。

不允许“非零起点教学”

《意见》提出,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,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,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。坚持依法从严治教,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、“非零起点教学”等行为,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;对中小学教师“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”、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,要严肃处理,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。

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,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鼓励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,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。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,采取财政补贴、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。

建立负面清单

为强化监督管理,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,对通过审批登记的,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,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、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。

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,建立负面清单。对已经审批登记,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,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;对未经批准登记、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,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。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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